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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财务造假遭重罚 10年禁入!

时间:2025-12-20人气:编辑: 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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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晚,贵州百灵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当日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19年至2021年,贵州百灵少计销售费用,累计虚增利润65472.60万元;2023年,公司多计销售费用,虚减利润45941.10万元。

基于此,监管部门拟对贵州百灵及10名在职“董高”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60万元。

其中,贵州百灵与公司董事长姜伟均为顶格处罚,前者拟罚款1000万元,后者拟罚款500万元。而且,拟对姜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份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既是投资者挖掘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南,也是构筑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石。业内人士表示,贵州百灵一案再次表明,无论是“硬造假”,还是“软造假”,监管的态度一以贯之:打假保真,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造假必重罚,严重造假要退市。

贵州百灵同时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12月22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12月23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在12月23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贵州百灵”变更为“ST百灵”,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违反会计准则

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失真

监管认为,在2019年—2021年及2023年,贵州百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

沪上一位财务专家向记者解释:“销售费用是期间费用,与期间有关,跟当期收入无关。举例来说,A公司期间内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用等明细,但公司不把1000万元全部入账,只把其中一部分去跟收入配比入账,会‘增厚’A公司利润。这显然违反会计准则,是典型的通过操纵会计数据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州百灵销售费用核算问题造成的利润影响如下:

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

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

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

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

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全链条追责

11个主体合计罚款2560万元

除贵州百灵自身外,目前披露的拟处罚对象涉及10位当事人,覆盖销售端到财务端、部门负责人到公司一把手、独董到董事。在处罚力度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体裁衣。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11位当事主体各自领到的“罚单”如下:

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董事长姜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姜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副总经理封基贤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财务总监李红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袁远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洪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贵州百灵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胡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除被顶格罚款外,姜伟还面临10年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在禁入期间内,姜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近日姜伟个人因涉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面临被进一步处罚风险。

当然,既要紧盯“关键少数”失责,也要严防“看门人”失守。市场人士表示,虽然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涉及中介机构,但从过往财务造假案例追责情况来看,涉事贵州百灵的中介机构恐难幸免。

清除市场毒瘤

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是投资者最关切、最痛恨、最不能容忍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近年来,监管以雷厉风行之势,接连查处多起财务造假大案。

比如,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上市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10名高管均获刑,其中郑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罗某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李某霞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保荐机构因未勤勉尽责,最终承担11亿元先行赔付责任。

还有,近期,已于去年退市的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因长期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债券等,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被内蒙古证监局开出3.75亿元罚单,再次彰显“退市不免责、追责全覆盖”的监管态度。

数据掷地有声:据有关媒体统计,2024年以来(截至2025年8月31日),证监会累计查处67家退市公司违法行为,其中46家已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今年以来(截至10月10日),因财务造假而实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公司已达13家,再创历史新高。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团队认为,从康得新、柏堡龙、*ST泽达、金通灵到紫晶存储等一系列案件,均表明我国在证券违法犯罪治理方面进入了“从严惩处、重典治市”的新阶段。这也向市场发出明确警示:资本市场绝非“法外之地”,任何触碰证券违法红线的主体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唯有各方主体共同敬畏法律、坚守合规,才能推动资本市场回归‘公开、公平、公正’的本源,护航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黄江东团队表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合规底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杜绝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行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更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不得滥用控制权操纵公司经营与信息披露,否则必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多重惩戒。同时,中介机构需以更高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穿透式核查落实到每个业务环节,真正筑牢资本市场“看门人”防线。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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