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10月26日,《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经泸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泸州市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08处、历史城区2份、历史文化街区6条、名镇名村8个,历史建筑108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师范学堂”等部分具有极高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遭到毁损性破坏。
《条例》是继《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之后泸州市针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可以加大政府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工作力度,为泸州市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法规遵和制度支撑,也有利于加快泸州依法治市的进程,增强泸州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据悉,泸州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普查认定工作,接下来,将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首次普查工作。《条例》明确,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条例》鼓励支持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如何加强保护措施?根据《条例》规定,泸州市将处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对保护对象的责任人及其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历史风貌建筑实行三级分类保护,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机制。
同时,《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范围内地建设活动作出限制规定,明确相应禁止行为。并指出,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见证了泸州历史变迁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将正式纳入法眼受到法规保护。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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