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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5十大典型案例 8起案件与酒有关

时间:2026-03-14人气:编辑: 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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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贵州省仁怀市任意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禁广告案

  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上级推送线索,贵州省仁怀市任意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天猫旗舰店”首页宣传“三爷酿造·初恋味道”图文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为了对图文中即将包装生产上市的产品“三爷的酒”宣传造势,其工作人员通过软件设计制作了“三爷酿造·初恋味道”图文,以职场故事为情景,展示衣着暴露男女、女性内衣、“三爷的酒”产品以及酒店、洗澡等低俗性暗示、“软色情”文字和图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并于2024年10月13日上传至其店铺首页。上述广告未产生广告设计制作费用,该店铺并未上架销售该款产品。上述广告内容粗俗,有伤风化,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风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发布违禁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贵州省仁怀市秦含章酒业有限公司食品标签违法案

  2025年1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月2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秦含章酒·尊享品鉴”1瓶,发现该商品标识错误的厂家名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5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2月7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变更名称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在生产的三款白酒中,食品标签标注了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贵州省仁怀市秦含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研发字样,并未按照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际名称标注,标注内容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贵州红四渡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3月10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红四渡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型号为KD30的特种设备(叉车)未经检验并继续使用。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型号为KD30的特种设备(叉车)为该公司所有,由于企业管理不完善,疏忽大意,造成型号为KD30的特种设备(叉车)超期未检并继续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并继续使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仁怀市益维祥餐饮店使用未经检定和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案
  2025年4月28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五一”节前计量检查时,对仁怀市益维祥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用于贸易结算的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C7)无检定合格证,且该店主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经仁怀市计量测试所检定人员现场检定,标准砝码2kg,通过上述电子计价秤称量时,按“单价1”按键显示4.200斤,按“单价2”按键显示4.400斤,按“单价3”按键显示4.600斤,按“单价4”按键显示4.800斤,按“单价5”按键显示5.010斤,按“单价6”按键显示5.210斤,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店主2024年1月26日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C7,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2025年4月26日开始试营业,主要经营卤菜、粥、炒饭等餐饮,2025年4月2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为非自动衡器,被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且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使用未经检定和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骆某洪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仁怀市公安局有关案件线索,骆某洪销售了2件“贵州茅台”字样白酒产品,其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件“贵州茅台”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属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贵州青于蓝酒业有限公司无证包装白酒案

  2025年7月12日,我局在开展白酒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社区磨槽湾组的经营场所内正在灌装“白瓶酒”,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2025年7月11日至7月12日,当事人安排公司员工在其经营场所内灌装白酒,7月11日灌装数量为530瓶,7月12日灌装数量为360瓶,当事人准备包装后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无证包装白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七、贵州省仁怀市荣太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6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仁怀市荣太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堆放有食品名称为“斛先生石斛酒(配制酒)”270件成品酒,该产品包装上印制有“火山石斛10年陈酿”字样;还堆放有400件“石斛酒(配制酒)”包装材料,该包材上印制有“十年酿”字样,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包装上“火山石斛10年陈酿”“十年酿”的相关佐证资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斛先生石斛酒(配制酒)”“斛酒(配制酒)”包装材料上分别印制“火山石斛10年陈酿”“十年”字样会让人认为里面内装的是10年的白酒,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款酒使用酒体是10年以上相关年份认证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八、贵州济江湖酒业有限公司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案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当事人在某直播间发布言论,损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父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名誉,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直播间,发布“酱父家,看到酱父家我就来气,酱父家什么是什么酒,酱父家是搞假酒.........”等言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发布上述言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父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正当竞争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九、仁怀市长岗镇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5年9月12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仁怀市长岗镇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院业务楼一楼左手侧药房内中药饮片专柜内发现中药饮片“浮小麦”797.69g(生产批号:24091101,生产日期20240911,产地为河北省保定市)、“麦芽”296.9g(生产批号:240201,生产日期20240227,产地为安徽),均已发生虫蛀现象。该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并送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从贵州迪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浮小麦”(生产批号:24091101,生产日期:2024-09-11,有效期2027-09-10,产地:河北省保定市)1千克,26元/千克,使用价格为0.0325元/克,虫蛀后使用了130g;于2024年12月24日从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购进“麦芽”(生产批号:240201,生产日期:2024-02-27,产地:安徽)5千克,29元/千克,使用价格为0.03625元/克,虫蛀后使用了483g。上述药品因该院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养护,导致中药饮片发生虫蛀现象后,仍存放在中药柜内。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浮小麦”检验结果为:饮片已被虫蛀,可见黑色的活的小虫和饮片被虫蛀的小孔及药屑(不符合规定);“麦芽”检验结果为:饮片已被虫蛀,可见黑色的活的小虫和饮片被虫蛀的小孔及药屑(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院使用劣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仁怀宏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5年9月,我局接到上级线索,关于仁怀市黎英馄饨早餐店等7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在仁怀饿了么平台展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实际上架产品有冷食类食品(如:凉皮、凉粉、凉面、凉米皮等),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的合作商,负责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饿了么平台”业务的运营。该公司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了《仁怀饿了么餐饮上线审查及检测检查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入网食品经营者达成合作意向后,会将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上传“轩辕”系统,由系统负责对商家名称、商家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是否一致、是否有明令禁止不允许售卖产品等信息进行审核,系统审核时因入网食品经营者上线产品尚未录入,故上线审查时系统无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超范围经营情况开展审核。另外,该公司日常开展抽查和监测工作时,要求业务经理重点针对门店是否真实经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开展检查,因业务经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和业务知识水平不足,实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情况开展核查,故未发现监测线索所述7家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未严格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主办: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张小宝

供稿:卫   颖

编辑:李勇江

来源:酒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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