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下称“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出具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183号),指出其在减持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泸天化”)股份过程中,未及时披露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变动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函内容,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泸天化5%以上股份,并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在后续减持实施过程中,该行于2025年6月18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股份变动情况,直至2025年7月9日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深交所指出,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易所要求该行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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